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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官庄”商标在京起纠纷

    发布时间:2010-05-18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韩国人参公社诉北京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九州公司)、广东正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正韩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据了解,韩国人参公社起诉称,其自创立以来一直主要生产、销售人参及饮品。自1999年起,其在第5类、第29类加工人参、研制红参等商品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第2019077号“正官庄”商标及第3117450号、第1698742号、第3117628号、第1545762号图形商标,并在中国市场上开设了近千家高丽参系列产品专卖店,并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

  2009年7月,原告在北京九州公司购买了由广东正韩公司生产的高丽参产品,该产品的外包装正面上半部分所使用的标识与原告注册的第3117450号、第1698742号图形商标极为近似,下半部分则标注有“正韩庄”字样,产品标贴正面标识与第3117628号图形商标构成近似。对此,韩国人参公社认为,上述两公司未经其许可,将与其注册商标非常近似的标识组合使用在人参类商品上,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此外,韩国人参公社还诉称,其商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均为长方形铁盒包装,其中产品包装的显著部分附有“正官庄”、“高丽参”字样,与被控侵权产品的“正韩庄”、“高丽参”字体、字形完全相同,二者在长方形铁盒上均印有神仙图形商标。因此,上述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璜,构成不正当竞争,需赔偿其经济损失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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