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陵县工商局经过严格的调查取证和听证等程序,成功处理了一起侵犯“爱玛”电动车商标权案。
5月11日,鄢陵县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响起了急促的电话铃声:“我是美林娜(天津)自行车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我在鄢陵县对经销‘爱玛’电动车的商户访问时,发现位于县城南关街的一家商户经销‘爱玛之星’电动三轮车,涉嫌侵犯我公司‘爱玛’电动车商标权。”接报后,鄢陵县工商局迅速成立专案组,对举报情况进行立案调查。
5月12日,专案组对这家经销“爱玛之星”电动三轮车的商户进行现场调查。经调查发现,该商户销售的“爱玛之星”电动三轮车与美林娜(天津)自行车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注册商标和产品合格证完全不一致。专案组在对当事人梁某调查的同时,将假冒“爱玛之星”电动三轮车全部运回鄢陵县工商局扣押,并按照国家规定程序进行现场抽样,送美林娜(天津)自行车有限公司鉴定。鉴定结论是:该批产品全部为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产品。
经过调查取证,专案组认为,当事人梁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当事人梁某的行为已造成危害后果,客观上也给该公司造成损失。
鉴于当事人不知道自己销售的“爱玛之星”电动三轮车为假冒产品,违法行为无主观故意,在工商机关进行调查时积极配合,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故工商机关决定对当事人酌情减轻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清除现存商品上的违法标志,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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