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商标比较相似,日本国铃木株式会社(下简称“日本铃木”),将中国长铃集团长春摩托车工业有限公司(下简称“中国长铃”)告上法庭,索赔千万。除了中国长铃,郑州惠驰商贸有限公司也被列为被告。5月11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据了解,日本铃木先后与中国国内企业合资,成立了重庆长安铃木、济南轻骑铃木摩托车、江西昌河铃木汽车有限公司等。其所用标志分别向日本专利局进行了商标申请,其图形S系其商标中间英文“suzuki”的第一个字母,经图形化设计而来。日本铃木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其产品、公司网站、宣传资料上使用长铃加上S形,已构成侵权,要求被告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其他合理开支30万元。
除了中国长铃,郑州惠驰商贸有限公司也被列为被告。日本长铃起诉的理由是,该公司销售了中国长铃所产的侵权摩托。
中国长铃的代理律师则称,日本铃木多次提到两个商标“实质相同”,但在我国著作权法中,根本就不存在该概念。
郑州惠驰商贸有限公司则明确提出,其销售的“长铃牌”摩托车产品,商标于1990年4月20日获准注册,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被评为吉林省著名商标,不存在侵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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