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宿州消费者庞先生发现自己在苏果超市购买的古越龙山陈年加饭酒使用的绿色食品标志已经过期两年。
2010年6月8日,庞先生在苏果超市购买了4瓶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古越龙山陈年加饭酒。因为常出差在外,酒一直没有喝完。近日庞先生和朋友在家喝酒时发现,这些加饭酒的绿色食品标志编号为LB-49-0501110270A,而生产日期却是2009年03月12日。
根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自批准之日起三年有效。显而易见,该司该产品所标注的该绿色食品标志有效期应是2005.01-2008.01,即使依据《商标法》绿色食品标识到期后6个月内仍然可以使用的规定,该绿色食品标志有效期也只能到2008年7月为止。
庞先生认为该产品所标注的绿色食品标志及编号已超出使用权限日期,属冒用“绿色食品”标识,该司使用过期绿色食品标志是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庞先生已经向食品安全网上投诉中心投诉,希望能得到一个合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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