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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铃木状告长春铃索要千万赔偿

    发布时间:2010-05-12

  11日,世界500强企业日本铃木公司,状告长春铃木“未经许可,在产品、公司网站、宣传资料上使用长铃加上S形”,并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其他合理开支30万元。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日本铃木认为,其所用商标标志向日本专利局进行了商标申请,属其独创,日本铃木对此享有著作权。被告未经许可,在其产品、公司网站、宣传资料上使用长铃加上S形,已构成侵权,遂以侵犯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要求长春铃木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标注侵权商标的摩托车产品,删除所有标记在公司网站、宣传资料、店铺广告等上的涉嫌侵权标志。要求被告在全国性媒体上发表道歉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其他合理开支30万元。

  除了长春铃木外,郑州惠驰商贸有限公司也被列为被告。日本铃木起诉的理由是,郑州这家公司销售了中国长铃所产的侵权摩托。

  对日本铃木所提观点及证据,中国长春铃木的代理律师均予以驳斥。他说,日本铃木起诉所依据法律及起诉的案由都是错误的。比如,在知识产权领域内,著作权与不正当竞争不存在竞合,此不能并列作为案由;日本铃木多次提到两个商标“实质相同”,但在我国著作权法中,根本就不存在该概念。

  郑州惠驰商贸有限公司则明确提出,其销售的标注“长铃牌”摩托车产品,该商标是1990年4月20日获准注册,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被评为吉林省著名商标,不存在侵权情况。

  法院当庭没有判决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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