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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查获侵犯“福特”商标大案

    发布时间:2010-05-10

  重庆市工商局高新区分局接“福特”商标权利人举报,在辖区汽车配件市场内,有大量“福特”汽车的配套生产企业生产的保险杠在对外销售,且价格混乱,严重损害权利人的利益。


  该局接到举报后,立即抽调执法人员进行专项检查。经初步调查,该批汽车保险杠均为被过滤广告重庆某合资企业--“长安福特”的配套生产企业生产。双方在配套生产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配套生产企业只为“长安福特”提供配套生产,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向第三方销售印有“福特”商标字样的汽车配件,否则,属于商标侵权行为由于该生产企业不在本所辖区内,高新区工商局遂向上级部门汇报相关情况,在市工商局的大力支持下,办案人员远赴上海调查取证,历时20多天。现已基本查实,该合资企业在2008-2009年期间,为获取更大经济利益,未经权利人许可,向第三方销售了价值40多万元的商品,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属商标侵权行为。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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