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名执行法官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依法送达执行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执行人安徽某药业公司享有的“久福康”注册商标专用权,禁止其转让、注销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事项和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等。据悉,这是蚌埠中院首次对被执行人的注册商标权采取执行措施。
被告安徽某药业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于2008年1月30日至2009年9月11日间,分别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某支行抵押借款本金34827019.12元,截止2009年9月1日所欠利息已达614837.95元。因被告到期未履行债务,原告依法向蚌埠中院提起民事诉讼。案经审理,蚌埠中院依法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安徽某药业公司于2010年3月31日归还原告蚌埠某农行所欠上述本金及违约利息。
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原告向蚌埠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蚌埠中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虽有房地产抵押给申请执行人,但因被其他法院另案查封,一时难以变现,而其申请注册的“久福康”商标在业内有较大影响,该商标专用权具有较大的财产价值,且方便执行。为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债务,提高执行效率,尽快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债权,蚌埠中院遂及时依法采取上述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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