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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商缘何“自找麻烦”

    发布时间:2010-05-05

  行政处罚决定书说理,这项制度创新最早可以追溯至2006年。


  当年,针对当时普遍存在的处罚决定书内容过于简略这一情况,重庆市工商局提出对案件处罚决定书的制作进行改革。


  “一份处罚决定书少则罚款几百元,多则上万元甚至几十万元,而当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本没有说理的内容,个别案件甚至只有半页纸,很多当事人拿到处罚决定书心里并不服气,容易产生对立情绪而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重庆市工商局法规处副处长聂倩春告诉记者。


  那时,重庆市工商局及其下属区县局时常有当被告的情况。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经济检查执法局陈洁就曾代表单位出过庭。


  “那是一个商标侵权的案子。当时出具的处罚决定书只是笼统地按照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进行定性处罚。”陈洁告诉记者,而该项规定实则包括了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4种侵权行为方式。


  在法庭上,陈洁代表工商局详细地陈述了处罚的依据和理由,处罚决定得到了法院的维持,当事人最终也表示接受处罚,不再上诉。


  “就当时这个案件而言,如果在处罚时就把理由给当事人讲清楚、讲明白了,当事人也不会提起诉讼。我们的处罚决定书没能充分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陈洁说。#p#副标题#e#


  灯不拨不亮,理不挑不明。事实上,重庆市工商局也早已意识到问题的症结所在。因此,推动行政处罚决定书说理的工作正式提上了议事日程。


  然而,工作思路提出之初,也遭到很多质疑和反对。反对者认为,推行说理是自找“麻烦”,一旦说得不好还会授人以柄,更有人认为这是上级机关“站着说话不嫌腰疼”,不考虑一线执法人员的实际辛苦。


  一项新制度的出台总会有这样那样的异议。但在重庆市工商局法规处处长季平看来,推行说理性处罚决定书有着非常充分的现实需要:推行说理性处罚决定书是依法行政的客观要求;是人本执法的内在要求;是构建和谐的现实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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