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化县工商局对一起用假冒商标产品当赠品的案件作出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处以罚款6000元”的处罚。
经查,当事人周某从娄底市某商业广场王某处以价50元/只购进标注有“广东省廉江市佳福电器厂制造”、“苏泊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监制)”、“苏泊尔电器”等字样的电饭煲702只,计进价35100元。于2010年1月22日开始至查获时止,当事人将上述电饭煲中的669只以价52元/只销给了新化县康某、李某等联通个体经营网点作为新开客户的赠品。除3只样品外,其它30只当事人自己在有奖促销活动中作为赠品赠给了客户。总计经营额为36438元。经查证,“苏泊尔”商标是浙江苏泊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2010年1月26日经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鉴定:称“该批产品已经侵犯我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
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称自己所购商品只是用来当作赠品,销售给其他联通个体经营网点,也只是用来当赠品,怎么会是侵权呢?为此,新化工商局办案人员对其进行了耐心的解释:因为赠品是已经进入了流通领域的商品,不管经营者是作为商品销售或者作为赠品,对于被侵权者来说,均已构成商标侵权的事实,被侵权者同样受到了损害。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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