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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发布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

    发布时间:2010-04-28

  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创建10周年纪念日,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前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对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若干司法审查标准提出指导性意见。


  该《意见》共20条,其中明确,应当根据中国境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审查判断诉争外文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时,应当以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为判断主体,从整体上进行审查判断。


  此外,《意见》还明确,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一般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判断标准,以特定情形下的通用为例外。《意见》指出,由于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原因,相关市场较为固定的,只要在该相关市场内通用即可以认定为通用名称,这主要是一些地方土特产。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其申请注册的商标为部分区域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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