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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时间较长法院应慎重撤销

    发布时间:2010-04-26

  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法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人解读称,在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时,对于使用时间较长、已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和形成相关公众群体的诉争商标,法院要慎重撤销。

  意见规定,法院在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时,对于尚未大量投入使用的诉争商标,在审查判断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等授权确权条件及处理与在先商业标志冲突上,可适当从严掌握商标授权确权的标准,充分考虑消费者和同业经营者的利益,尽可能消除商业标志混淆的可能性。对于使用时间较长、已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和形成相关公众群体的诉争商标,应当准确把握商标法有关保护在先商业标志权益与维护市场秩序相协调的立法精神,充分尊重相关公众已在客观上将相关商业标志区别开来的市场实际,注重维护已经形成和稳定的市场秩序。

  最高法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人解读称,对于注册使用时间较长、已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和形成自身的相关公众群体的商标,法院要尊重相关公众已在客观上将相关商标区别开来的市场实际,慎重撤销。此政策导向,也可促使在先权利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及早行使异议、争议等权利,尽早形成稳定的商标秩序,促进品牌培养,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记者 王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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