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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不可自行改变

    发布时间:2010-04-23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是指使用注册商标时,自行改变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的图样,与注册商标图案不一致,如文字、图形、颜色及其搭配出现变动。这一行为是《商标法》所禁止的。

  如某摄影室将注册在第42类的一件服务商标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标志由3个汉字和一个特有花边组成,商标的名称与标志中的文字相同。被许可方在做广告时,仅用了3个汉字,丢掉了商标特有的花边。该摄影室以对方擅自改变商标的文字图形组合为由,要求与被许可方解除商标许可合同。被许可方认为,其在广告中使用的是商标的名称,绝非商标的标志,因而不存在违约行为。有关专家认为,商标名称只是商业行为中的俗称,在《商标法》中并无法律地位。被许可方使用商标标志中3个汉字的行为应视为对商标的使用。因此,被许可方的说法不能成立,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从该案例可以看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实际上是改变注册商标的标志,而这一被改变的商标成为一件新商标。对改变后的商标标注注册标记,是一种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使用改变后的商标与别人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还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主体是该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在自行改变注册商标行为中,商标注册人使用的商标标志是从核准注册商标图样中派生出来的,与该注册商标有直接关联。自行改变注册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维护商标注册原则的禁止性规定。

  因此,在使用注册商标时,商标注册人特别要注意按商标局核准的商标标志使用。尤其是图文商标,既不能缺了文字,也不能少了图形,注册时有拼音字母的使用时也不能少,否则可能演变成冒充注册商标行为或直接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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