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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G及笑脸图形”商标专用权终结案

    发布时间:2010-04-19

  近日,黄埔海关凤岗办事处货运机检科通过影像分析,发现东莞市某电子有限公司申报出口至中东的一批液晶电视机存在重大侵权嫌疑。经查验,该批货物中有32寸液晶电视机60台、37寸液晶电视机50台、42寸液晶电视机65台均使用“SUPERLG”商标,涉嫌侵犯株式会社LG的“LG及笑脸图形”商标专用权,案值近35万元。黄埔海关依法迅速通知相关权利人,先将上述涉嫌侵权货物予以扣留,并展开全面调查。


  调查期间,当事人、权利人对涉案液晶电视上使用的“SUPERLG”商标是否侵犯权利人“LG及笑脸图形”商标专用权有较大争议。鉴于此,该关举行了知识产权案件调查质证会,为当事双方提供了充分表达观点的平台。在此基础上,海关结合所掌握的证据材料,最终认定东莞市某电子有限公司出口使用“SUPERLG”商标的液晶电视机系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向权利人发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侵权嫌疑货物调查结果通知书》,将调查结果告知权利人。此后,权利人递交了《关于东莞市某电子有限公司申报出口“SUPERLG”商标液晶电视机和电视遥控器产品事宜》的信函,称权利人株式会社LG与当事人东莞市某电子有限公司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申请将当事人申报出口商品上的商标去除后,放行相关货物。


  海关鉴于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协议,且权利人申请在将当事人申报出口商品上的商标去除后,放行相关货物,该关最终认定其不构成侵权,作出结案并放行货物的行政处理。


  黄埔海关表示,这是按照海关总署修订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充分尊重权利人与收发货人和解意思自治,妥善处理所查获的最大一宗出口假冒液晶电视机案,体现了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兼顾公权和私权的重要特点。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假冒液晶电视机案也是全国海关查办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较为罕见的涉及42寸以上大尺寸液晶电视机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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