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知识产权局昨日公布我市2009年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这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涵盖了专利、版权、不正当竞争、商标等多个方面,具有公共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案情较复杂等特点。市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赵彬瑞对案例进行点评后指出,烟台企业要用专利保护自己,更要学会用专利参与市场竞争。
一、偷梁换柱仿“名牌”
案件回放:2009年4月22日,芝罘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对我市烟台一家葡萄酒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车间内已加工好“世纪长城”干红葡萄酒100箱、“经典王朝”干红葡萄酒130箱,经营额为41400元。经查,2006年该公司购买一家葡萄酿酒公司酒汁并租用该公司生产设备进行干红葡萄酒生产。2009年5月14日,芝罘工商分局没收其侵权商品“世纪长城”葡萄酒100箱和“经典王朝”葡萄酒130箱,罚款7万元。
权威点评:涉案的商品包装、装潢刻意模仿知名公司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被告的侵权行为比较隐蔽,披上了似乎“合法”的外衣。该案的成功审结,体现了对知识产权人的平等保护,维护了烟台保护知识产权、完善投资软环境的良好形象。
二、抄袭别人专利设计
案件回放:2007年10月20日,孙某申请了名称为“一种气动颈椎牵引器”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08年7月30日获得专利授权,现维持有效。2008年10月,孙某发现烟台市某医疗器械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销售颈椎牵引器产品,该产品结构符合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于是,孙某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停止生产侵权产品。
2009年4月10日,市知识产权局作出处理决定,认定该医疗器械公司未经孙某许可制造和销售的气动颈椎牵引器,符合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
权威点评:从本案中可以充分看到专利保护的重要作用,一项创新技术要获得有效保护必须申请专利并被授权,否则,将被他人无偿仿造,失去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烟台的众多生产企业和专利持有人要从中总结经验。
三、销售加印盗印书
案件回放:2009年4月16日,市民徐阿祥、王建军在程某处购买了《中日交流标准日本语》上、下册,《国家医师资格考试》上、下册,但这些书与人民教育出版社提供的正版图书对比,所附光盘上没有来源识别码,且图书封面、书面文本色泽有差别。人民教育出版社将程某诉至法院,要求程某停止销售侵权图书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2009年12月14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程某赔偿人民教育出版社经济损失2万元。
权威点评: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部分印刷企业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超范围经营、非法接受委印、擅自加印盗印等违规现象时有发生。该案给怀有不法动机的人一个警示,切勿贪小便宜吃大亏。
四、借助网络贩卖假药
案件回放:2009年2月23日,药监局接到群众举报,招远一家医院销售的标识为“消渴丸”系假冒产品。药监局随即对该院购进消渴丸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马上对该批药品的供货商招远市某医药公司进行跟踪调查。
调查得知,此案不法分子的售假手段借助于网络平台联系采购,手段相当隐秘。专案组先后抓获10名犯罪嫌疑人,此案涉及国内22个省市、56个县市、70余条下线,已确认假药37个品种、66个批次,涉案金额350余万元。
权威点评:“消渴丸”案揭示了一种新的犯罪模式,即通过网络发布信息,手机短信、QQ聊天等联系订货获取利润。该案的破获充分展现了我市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所采取的有力举措。
五、冒用国外注册商标
案件回放:2007年,烟台一家压缩机公司生产的20多台空调压缩机出现故障无法运转,经初步鉴定,压缩机中青岛一轴承公司出售的INA轴承与德国原厂轴承技术指标不符。莱山公安局通过调查,证实该轴承公司所售324件轴承中,300件系假冒产品,为压缩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400多万元。
权威点评:假冒注册商标在剽窃注册人商品信誉的同时,还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各国都将假冒注册商标列入犯罪行为,对犯罪人予以刑事制裁。
六、商业秘密随便说
案件回放:2008年1月1日,烟台一家电子公司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和知识产权保密协议书。2008年10月28日,王某未经许可,私自从公司技术资料中截取四张主板资料图片,并上传到网络论坛,该资料被25个网站及一些个人博客转载。王某行为导致公司机密资料在网络上披露和传播,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商业影响。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王某以书面的形式向该电子公司赔礼道歉。
权威点评:商业秘密不能轻易说,刚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对这一问题认识不深,对商业机密泄露后产生的后果考虑不足,往往在不经意间构成侵权责任。
七、侵权商品海关截获
案件回放:2009年1月,济宁一家轴承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烟台海关申报出口价值38511.9美元的轴承。经海关查验发现,该批货物涉嫌侵犯海关总署备案的“FK”商标专用权。随后通过调取相关书面证据,认定上述货物构成侵权,并对该公司做出了没收侵权货物并处罚款人民币39000元的行政处罚。
权威点评:侵权商品进行没收销毁,是海关对侵权企业进行处罚的做法之一。另外,侵权企业还将面临海关信誉评定降级、被列为高风险企业并实行票票货物查验等严厉监管措施的“待遇”。
八、两万张盗版碟被缴
案件回放:2009年2月13日下午,烟台市文化市场稽查队接到举报,称有人在“东方巴黎”步行街附近秘密从事盗版光盘批发,稽查队最终将目标锁定在位于东方巴黎小区某居民楼二楼的一间临街门市仓库。检查发现,该销售点没有营业执照和音像制品经营许可,查获的盗版音像制品共20300张,色情音像制品180张。
权威点评:有的人认为盗版音像制品价廉物美,殊不知原作凝聚了多少创作者的艰辛劳动。因此,对于明知是侵权复制品仍予销售,并且数量巨大的,应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
九、假冒“三环”搅市场
案件回放:2008年初,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发现于某销售假冒“三环”锁具,请求法院判令于某立即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2009年3月27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于某赔偿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3000元。
权威点评:于某以低档次产品假冒“三环”牌注册商标产品,造成市场混乱,其行为构成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十、获得专利授权莫滥用
案件回放:2004年11月17日,连某申请“果蔬重量分选机”的实用新型专利,2005年11月23日被授权,现维持有效。2005年1月12日,连某将该专利转让给张某,转让费34万元。专利获得授权后,张某并未支付转让费。2009年2月23日,连某向市知识产权局请求责令张某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2009年12月14日,市知识产权局经过审理,认定张某不属于专利侵权。
权威点评:尽管专利权是一种技术独占权,但是在行使专利权时应依法合理使用,避免因主观的随意性而导致专利权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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