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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假冒注册商标罪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发布时间:2010-03-22

  两会闭幕前夕,恰逢“3·15”,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工商联常委王银良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刑法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现行的5万元立案标准过高,不利于打击犯罪。“应降低刑法假冒注册商标罪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立案标准,以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王银良说,对小商品而言,因其价格低,5万元的假冒商品投放市场后,由于其辐射区域广阔,查处后调查取证难度很大,容易使一些制假、售假的不法分子逃避法律的打击,致使一些制假多年的不法分子,长期逍遥法外。


  “因此,我建议从立法上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对现行刑法条款进行补充完善。”王银良强调,应降低假冒注册商标罪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立案标准,建议由原来的立案数额5万元降为3万元;对于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的,个人非法制假或非法经营额建议由3万元降为两万元。

        同时,非法经营额以生产厂家的市场定价为准,不以制假或售假人的销售价格计算;对制假现场所查获的成品、半成品、注册商标标识及制假设备,应计入犯罪数额;对因制假或售假被行政执法或司法机关查处两次以上的,在立案时不受数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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