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肥羊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的两起商标行政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
据了解,上述两起案件涉案商标分别为第1783751号“小肥羊”文字商标及第2012872号“小肥羊及图”商标。这两件商标均为内蒙古华程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程公司)于2001年提出申请,申请使用的商品为第30类的调味品等。在这两件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期间,小肥羊公司提出异议。此后,经商评委异议复审裁定,上述两件商标均被核准注册。
小肥羊公司随后以上述两件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据悉,法院主要就小肥羊公司的“小肥羊”作为知名服务特有名称是否享有商标法规定的在先权利进行了审理。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法院认为,根据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小肥羊公司的“小肥羊”字号享有在先权利,且华程公司申请的第1783751号及第2012872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小肥羊公司“小肥羊”名称所使用的餐馆服务相类似,其主观上具有不正当利用“小肥羊”知名度的意图,并据此判决商评委就上述两件商标的异议复审申请重新作出裁定。
截至发稿时,记者了解到,华程公司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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