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福房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房传媒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福建省福州市福房网房产代理公司(以下简称福房房产公司)诉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州法院),福房传媒公司要求法院判令福房房产公司停止使用“福房”、“福房网”等名称,并赔偿其经济损失。经审理,福州法院近日作出了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驳回的一审判决。
原告福房传媒公司认为,“福房网”是福建省专业的房地产门户网站,“福房网”品牌自2004年9月创办至今在业界已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而且福房传媒公司分别在第36类、第38类和第42类注册了“福房”商标。被告福房房产公司在其店面的广告牌、业务宣传单、员工名片等资料上突出“福房网”标识,目的在于攀附“福房网”品牌在消费者心目中的美誉度和商业信誉,客观上则容易造成消费者误认和混淆。
据福房传媒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其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经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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