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肥羊”商标异议复审裁定纠纷一案中,作为第三人的内蒙古华程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于日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上诉并已受理立案。
2月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状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案作出判决,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胜诉。按照法院判决,商评委将撤销于2009年8月24日核准内蒙古华程科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小肥羊”为其涮羊肉汤料等调味品的商标的裁定。
二审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内蒙古华程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将再次对薄公堂,确定谁将最终拥有调味品类的“小肥羊”注册商标。
据了解,内蒙古华程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为: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维持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异议复审裁定;判令被上诉人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承担一、二审的诉讼费用。其上诉理由主要有3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证据认定程序上有错误。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查明案情,撤销原审判决或发回再审或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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