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请  免费注册
1咨询热线:400-9696-518
微信扫码关注 了解优惠活动 关注二维码
当前位置:首页>行业资讯>印象丽江商标被驳,申请人状告商评委

印象丽江商标被驳,申请人状告商评委

    发布时间:2010-02-24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关于“印象丽江”商标驳回行政纠纷案件。

  原告覃某于2006年2月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第5166350号“印象丽江”商标。商标局经审查认为:该商标含“丽江”,“丽江”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作为商标。原告不服,于2009年4月向被告申请驳回复审。被告经审理认为,“丽江”为我国云南省一城市,属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将“丽江”已具有明显强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的含义。综上,商评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八条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原告覃某不服,起诉至一中院称:被驳回商标“印象丽江”整体上并不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不应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中规定“地名具有其他含义”即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没有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其他含义”一定要“具有明显强于”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被告不应擅自扩大解释。丽江为广西已存在的江河名称,即具有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类似案例,有给予注册的“红河”商标。另外,已经有“丽江明珠”等众多丽江组合商标注册成功,被告没有适用同等的审查标准,有损社会公平。由此,原告申请法院撤销被告商评委的相关驳回决定书。

  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的过程中,被告尚未作出答辩。

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中细软"的作品,均为本站原创,侵权必究!转载请注明“来源:中细软”并标明本网网址r.gbicom.cn!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400-9696-518

在摘编网上稿件时,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无法及时确认稿件作者并与作者取得联系。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准确地向权利人支付作品使用费,请作品著作权人及时与本网站联系,以便支付稿酬。

了解更多
立即咨询7
400-9696-5188
官方微信9
返回顶部6

提示

您的信息已收到,感谢对中细软的信任,
请保持您的手机畅通,
30分钟内我们的专业顾问会反馈您查询结果。

我知道了
d

提交成功

专业顾问正在为您评估商标注册通过率

30分钟内查询结果将通过电话或短信反馈给您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