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伪造茅台、五粮液等知名商标包装材料,杨某和钱某被公诉机关以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起诉至房山法院。
记者上午获悉,房山法院已经受理了此案。
2008年3月至12月间,杨某、钱某伙同李某(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丰台区永各庄一带、房山区长阳镇篱笆房一村北京景江物流有限公司院内,销售伪造的茅台、五粮液、剑南春、泸州老窖等酒类商标标识包装材料,其中杨某负责收取货款、记录账目,钱某负责装卸、配货。
该团伙非法经营数额高达480万余元。
2008年12月24日,在北京景江物流有限公司院内,杨某和钱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外观为茅台、五粮液、剑南春、泸州老窖等酒类商标标识包装材料共计23万余件,折合人民币100余万元,起获涉案赃款人民币1.6万元。
经鉴定,上述包装材料均为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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