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消息,汉王科技招股意向书显示,为取得i-phone相关商标,苹果公司一共向汉王支付了365万美元(约合人民币2500万)。
随着汉王科技招股意向书的发布,汉王的一些重要诉讼与法律事项也得以披露。招股意向书显示,2009年7月18日,该公司与苹果公司签订了《商标和解及转让协议》。
根据协议,汉王科技同意将其在世界任何地方申请或注册的所有和任何与“iPhone”相关商标,包括中国境内的“i-phone及图形”和 “I-phone(美术字体)”等等出售予苹果公司,苹果公司向汉王科技合计支付365万美元。
在2004年,汉王公司在中国注册了“i-phone”商标,并在一款目前已不再销售的智能电话机产品上使用了该商标。苹果公司如果未经汉王公司允许,在中国销售与i-phone近似的iPhone手机,容易被认为构成商标侵权。苹果公司在iPhone进入中国市场时与汉王达成了和解协议,但双方一直未披露和解协议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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