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秦皇岛三家个体加油站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的广告、装潢上使用了中石化的注册商标,结果被告上了法庭。日前,经河北秦皇岛市中院调解,三家个体加油站对侵权商标标识进行了清理,并赔偿了中石化6.4万元。
2009年8月,中石化秦皇岛分公司发现秦皇岛昌黎县、卢龙县境内彼此相距不足80公里的三座个体加油站擅自使用中石化注册SINOPEC等系列商标标识,进行假冒经营。该公司向三家加油站负责人送达律师函并多次制止后,对方仍不为所动。2009年12月,该公司向秦皇岛市中院提起诉讼,要求三加油站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中石化秦皇岛分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采取诉讼手段打击“傍名牌”,在该公司是首次。这也是中石化在河北省内首个通过司法诉讼成功维权的案例。
■链接 “傍名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400-9696-518
在摘编网上稿件时,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无法及时确认稿件作者并与作者取得联系。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准确地向权利人支付作品使用费,请作品著作权人及时与本网站联系,以便支付稿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