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围绕“百毒杀”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江苏落幕。因认为“百毒杀”已经构成特种行业内商品的通用名称,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派斯德百毒殺”商标权利人上海派斯德生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斯德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对这一判决予以维持。
派斯德公司诉称,2006年以来,原告发现被告江苏牧王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王公司)在同类产品上突出使用“百毒杀”文字,并在网站上进行宣传,已经构成对原告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据此,派斯德公司请求法院判令牧王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2万元。
牧王公司辩称,其在产品中标注的“牧王百毒杀”与原告的商标“派斯德百毒殺”有着明显不同,而且“牧王”是其商标,“百毒杀”是作为商品名称的正当使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派斯德百毒殺”是注册商标,但“百毒杀”文字本身不具有显著区别性特征,它在中国兽用消毒品行业的长期使用中已逐渐演变成为某一类商品的通用名称。被告在其产品中规范使用了“牧王”商标和“百毒杀”商品名称,主观上并没有攀附原告商标声誉的故意,客观上并未对广大消费者进行误导,故被告宣传、使用“牧王百毒杀”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原告也无权禁止被告的正当使用。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400-9696-518
在摘编网上稿件时,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无法及时确认稿件作者并与作者取得联系。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准确地向权利人支付作品使用费,请作品著作权人及时与本网站联系,以便支付稿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