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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毒杀”商标与通用名之争终审结案

    发布时间:2010-01-20

  近日,一起围绕“百毒杀”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江苏落幕。因认为“百毒杀”已经构成特种行业内商品的通用名称,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派斯德百毒殺”商标权利人上海派斯德生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斯德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对这一判决予以维持。

  派斯德公司诉称,2006年以来,原告发现被告江苏牧王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王公司)在同类产品上突出使用“百毒杀”文字,并在网站上进行宣传,已经构成对原告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据此,派斯德公司请求法院判令牧王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2万元。

  牧王公司辩称,其在产品中标注的“牧王百毒杀”与原告的商标“派斯德百毒殺”有着明显不同,而且“牧王”是其商标,“百毒杀”是作为商品名称的正当使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派斯德百毒殺”是注册商标,但“百毒杀”文字本身不具有显著区别性特征,它在中国兽用消毒品行业的长期使用中已逐渐演变成为某一类商品的通用名称。被告在其产品中规范使用了“牧王”商标和“百毒杀”商品名称,主观上并没有攀附原告商标声誉的故意,客观上并未对广大消费者进行误导,故被告宣传、使用“牧王百毒杀”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原告也无权禁止被告的正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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