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亚起诉称,2008年7月,他从内蒙古一大学美术系毕业。2007年,他创作了版画《狼王》,并参加所在大学举办的书法、绘画、摄影展。后他发现自己的作品《狼王》被北京一家科技公司所剽窃,基本完整地用于由其研发、由内蒙古一家酒厂受托生产的某系列白酒商标图案中。
毕业于内蒙古某大学的美术系,一次偶然的机会,他发现自己的版画作品被基本完整的用于某白酒的商标中。苏亚认为该白酒的生产厂家及销售公司侵犯了他对作品享有的着作权,因此将其诉至法院索赔30万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科技公司及酒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45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庭审理过程中,科技公司辩称,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他为着作权人;公司并未剽窃原告的作品,没有构成侵权;公司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并未获取暴利,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酒厂辩称,酒厂并未侵犯原告着作权。酒厂所生产的白酒是基于与科技公司签订的协议进行灌瓶、短期存储和装车,涉案白酒均由科技公司销售;酒厂只收取酒水和相关费用款,并未牟取暴利,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版画原件及复制件上均有署名,并提供毕业学校的证明予以佐证。科技公司辩称原告不是该画的着作权人,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故法院确认苏亚是版画《狼王》的着作权人。
科技公司和酒厂在产品包装及酒瓶上截取使用原告版画作品的部分图案,未经着作权人许可,也未署名和支付报酬,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和获得报酬权。法院综合考虑原告作品在相关酒类产品销售中所产生的影响,以及科技公司和酒厂未经许可使用原告版画作品的涉案事实、情节、性质等因素,酌情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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