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羊羊羊”图形商标专用人于文清将恒源祥集团等起诉到北京市二中院,索赔上千万元,同时还将恒源祥举报到北京、江苏等地的工商部门。于文清表示,2001年,他将甲骨文中“羊”象形字图形稍加修饰后作为商标申请注册,2003年注册成功,2004年由公司转让给他个人。
据于文清的代理律师、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刘铭表示,恒源祥集团已将于文清告上常熟市人民法院,理由是侵犯了恒源祥的着作权。恒源祥在起诉书中称,该商标图形早在1997年就由恒源祥完成,并于2002年11月进行了版权登记。因此,于文清属于恶意窃取恒源祥的作品进行商标注册,侵犯了着作权,恒源祥向于文清索赔4000元,并要求赔礼道歉等。该案将于1月下旬开庭。
对于恒源祥的起诉理由,刘铭律师称不能认同。刘铭称,“羊”形图标属于甲骨文中的象形字,不存在着作权一说,不能谁说用了一次,谁就有了着作权。而且,这种版权登记并不受法律保护。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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