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1日上午消息,三联商社今日发布公告称,其中小股东诉大股东三联集团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已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定于2010年1月29日上午9点在山东高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
据悉,此案曾在9月22日济南市中院开庭审理。据三联商社陈述,此前三联集团在重组三联商社的前身郑百文过程中,承诺许可郑百文无偿使用由三联集团注册的注册号为“779479”的“三联”商标,并承诺三联集团不再以任何方式从事家电零售业务。随后,三联集团与郑百文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公告称,三联商社请求依法判令,确认三联商社享有注册号为“779479”的“三联”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以及享有三联商标的特许经营权、无形资产使用权等附属权利,并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三联集团停止使用以及授权其关联公司或其他公司使用“779479”““三联”商标与第三人进行的同业竞争的侵权行为,同时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三联商社移交特许连锁合同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向三联商社赔偿2007年之后的加盟费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其他经济损失共计5000 万元(暂计)。
三联集团称,三联集团与三联商社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允许三联商社无偿、无期限地使用三联商标,其条件是“许可人是被许可人的第一大股东”。而现在前提条件已失去(国美电器目前取代三联集团成为三联商社的第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三联集团不服已提起上诉,该案现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无权要求无偿受让三联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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