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了7年多的“稻花香”商标之争尘埃刚落定又起风波,20日获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稻花香”商标的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对该案重新裁定。
2002年10月,湖北、浙江两地“稻花香”打起商标官司。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稻花香)以其注册的“稻花香”牌“酱油、醋”与浙江义乌稻花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稻花香)注册的“稻花香DAOHUAXIANG”牌“方便米线、八宝饭”构成类似商品,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为由向国家商评委提出争议申请。
2008年,国家商评委和北京一中院认定两个商标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也就是说,浙江稻花香赢得了一审判决。不甘落败的湖北稻花香随后提出上诉,2009年10月,北京高院开庭审理此案,认为“酱油、醋”和“方便米线、八宝饭”两组商品关联程度很高,一般消费者容易对其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认定上述两种商品为相关联商品,并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以及商评委的裁定,要求商评委对本案重新作出裁定。这意味着,湖北稻花香与浙江稻花香历时7年之久的商标争议纠纷案基本尘埃落定,湖北稻花香的商标维权之战取得胜利。
“只有在该判决可能会对今后商评委的裁定及审查标准产生根本性影响时,商评委才会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中华商标超市网专家说,“但在北京高院作出判决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就提出申诉,这还是比较少见的。”
然而国家商评委对该判决结果不服,于近日向最高法院申诉。不过对于具体结案时间,业内人士称不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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