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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乐商标几经周转,终回“圣芳”

    发布时间:2009-12-21

 

  经历了长达11年的“马拉松”诉讼,广东民营企业佛山圣芳(联合)有限公司最终击败了跨国巨头强生公司,重新获得了“采乐”在日化领域的商标权益。 三次行政裁定、三次司法裁决,强生与圣芳公司长达11年的“采乐”商标纠纷终于尘埃落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书中表示,由于强生公司的“采乐”产品作为药品只在医院、药店出售,与普通洗发水在产品性质、销售渠道等方面有着明确区别,圣芳公司的“采乐”不可能进入医药流通领域,消费者可以辨别。因此,两个“采乐”商标在药品和日化品的各自相关市场可以共存。同时,在终审判决书中明确表示,强生公司虽然在药品类别上注册了“采乐”商标,但其在洗发水等日化市场并没有合法的在先利益,法律也不会为强生公司在药品上的商标预留化妆品市场。

  对此,强生旗下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副总裁沈如林向记者表示,“我们是驰名商标,根据新修订的商标法,应受到跨界保护,不知道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结果。”

  1993年1月30日,强生在中国注册了“采樂”商标,使用范围为第5类“人用局部抗菌剂”。1998年10月14日,佛山圣芳公司则注册了“采乐caile”商标,商标分类属于“化妆品”类。此后不到一个月,强生即向商评委提出请求撤销“采乐”商标注册申请,其主要理由为:强生对 “采樂”(繁体)享有专用权,两个商标构成近似,而且指定商品类似,共存极易产生混淆。1999年12月2日,商评委作出终局裁定,认定强生的商标所具有的知名度和所具有的独创性,还不能在非类似商品上排斥商标使用和注册,维持圣芳“采乐”注册。

  日化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强生公司当时之所以提出异议主要原因是在于,欲向日化市场扩张。而曾请黎明做代言人的圣芳“采乐”却为此“大伤元气”,圣芳(联合)有限公司总经理郭锦盛透露,在最高院终审判决下来前,公司曾一度停产。

  2008年5月30日,圣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院于今年10月22日判决圣芳胜出,并认为商评委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最高院判决书指出,“不能再以修改后的法律有新规定为理由对已决事项重新启动程序,否则,会冲击形成的法律秩序,打乱在当事人之间已经依法形成的利益格局,使当事人无所适从,也有损生效裁定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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