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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不得与“名牌商标”类似

    发布时间:2008-10-21

       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申请企业名称登记,今后工商部门或将不予核准。

  昨天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第5次会议审议的《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与提交前相比,多处作出修改。省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陈波昨天表示,草案修改建议稿提交审议前,有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在著名商标认定中要遵循企业名称注册在先的原则。调研发现,工商部门每年查处的许多商标侵权案例中,既有直接伪造著名商标商品的违法行为,也有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申请登记企业名称的侵权行为。为保护著名商标不受企业登记名称的侵犯,草案修改建议稿中增设了一条:“自著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以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属同行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批准;属不同行业的,但足以引起公众误认,并可能对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也不予核准。”

  陈波同时表示,考虑到现实中著名商标的转让常常导致一些著名品牌的灭失,如我省的扬子、芳草等商标就是在企业兼并、转让中逐步被其他商标取代,为规范著名商标的转让,草案修改建议稿中增设了“著名商标所有人转让该商标时,需经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规定,并在罚则中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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