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台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世界知名体育品牌阿迪达斯起诉的一起商标侵权案,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同时侵犯名牌商标权的案件时有发生,可见现在企业生产者对于商标的心理,一味想通过傍名牌的方式发展,而不是通过打造自己的商标,树立自己的优势来发展。
这起案件由阿迪达斯国际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起诉,告温岭市军明鞋厂侵犯“Y-3”商标专用权。阿迪达斯诉称,其于2002年在中国注册了“Y-3”商标,该商标由世界顶级设计师山本耀司(YohjiYamamoto)所创设,Y代表YohjiYamamoto,而3则代表adidas三条线的logo。近些年,随着“Y-3”品牌在中国的影响力不断扩大,擅自制造仿冒“Y-3”品牌的鞋服产品现象时有发生。2008年4月初,阿迪达斯发现被告温岭市军明鞋厂在其生产的休闲鞋鞋帮上使用了与阿迪达斯“Y-3”注册商标一致的标识。
之后,阿迪达斯向温岭市工商局依法投诉,该局于同年4月当场查获并封存侵权运动鞋3600双。但是,在案件调查期间,温岭市军明鞋厂却擅自将封存的运动鞋予以销售,致使封存物品全部被转移、灭失。阿迪达斯认为,温岭市军明鞋厂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假冒阿迪达斯注册商标的运动鞋,数量巨大,情节恶劣,给阿迪达斯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温岭市军明鞋厂停止侵权、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阿迪达斯经济损失20万元。
被告温岭市军明鞋厂答辩称,“Y-3”在国内还不是知名商标,其是在不知道注册商标的情况下生产了3000多双,其中只销售了72双获利仅21.6元,且已被温岭市工商局罚款10万元,现在阿迪达斯又要求赔偿20万元数额过高,请求法院在合理的范围内支持阿迪达斯的部分诉讼请求。
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之间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温岭市军明鞋厂答应停止侵权并赔偿阿迪达斯6万元人民币。
罚款不是目的,罚款只是一种手段,希望通过罚款的方式要更多的企业认清脚下的路,不要一味的“傍名牌”,用品质创造属于自己的品牌这才是出路,这样才能形成自己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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