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九鹿·王4年之久的商标争议案终于尘埃落定,历经四年多的“九鹿·王”商标被争议一案终于以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胜诉而告终。这意味着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所合法拥有的“九鹿·王”文字组合商标在历尽艰险后最终得到了应有的保护。
九鹿·王商标先后经历了注册成功的喜悦,被撤销的痛苦,再次被认可的高兴,一个商标为何有这么多的波折呢?这个背后究竟隐藏着什么样的故事呢?
2002年3月7日,九鹿王将“九鹿·王”文字组合商标(以下称九鹿王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使用,并于2007年4月通过诉讼由人民法院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无论是品牌还是商标“九鹿·王”公司都做了很大的推广,“九鹿·王”也在国内外家喻户晓。
而内蒙鹿王羊绒有限公司以“鹿王”与“九鹿·王”两个商标近似为由,于2005年6月24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称商评委)提出申请,申请撤销“九鹿·王”商标。商评委认为,申请人引证商标注册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引证商标存在某种关系或为系列商标,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将“九鹿·王”商标裁定撤销。紧接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商评委的裁定。
九鹿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进行上诉他们认为在商标近似的判断中,标识近似与商标近似是不同的,标识近似仅指两商标图样本身相近,而商标近似不仅包括商标标识的近似,还包括因两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足以造成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由于双方对各自商标的使用,使得两商标各自均有一定知名度,且引证商标主要使用在羊绒衫等商品上,而争议商标主要使用在男装、裤子商品上,两者在商品、消费群体、销售渠道上有一定差别,相关公众可以将两者区分开,不足以造成混淆、误认,故两者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九鹿王公司理由充分和合理,江苏九鹿王所合法拥有的“九鹿·王”商标,终于得到了应有的保护。中华商标超市网分析总结发现,很多时候当商标被提出异议以后,商标持有人更多的没有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利益,即便是打官司一审判决以后就很有少人在进行上诉,导致商标被撤销。像九鹿王这样敢于争取,得到商标所有权的企业是值得鼓励的。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400-9696-518
在摘编网上稿件时,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无法及时确认稿件作者并与作者取得联系。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准确地向权利人支付作品使用费,请作品著作权人及时与本网站联系,以便支付稿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