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00年,温州市龙湾海城和成水暖经营部的龙某申请了 “YiLi+伊利”的商标,用于水龙头商标。
就该商标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YiLi+伊利”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即“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为此,伊利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自己公司早在1991年就已早请“伊利商标”1999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经过两次审理后,内蒙古伊利集团表示不服,于是又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裁定。“伊利”二字虽有美国五大淡水湖的“伊利湖”或“伊利运河”中的中文译文“伊利”与之相同,但对于中国消费者而言,知晓“伊利”牌奶制品的消费者数量远远高于知晓美国“伊利运河”的人数,对“伊利”的使用已产生并具有唯一对应于伊利公司产源的标识性效果,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伊利”二字并未与伊利公司建立起唯一对应的关系,该认定与客观事实不符。
鉴于伊利商标的极高的知名度,作为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所应考虑的范围应当与其知名度强度相当,作更宽泛的考虑。尤某将“伊利”作为水龙头等商品上的商标使用,尽管注册申请的商品类别在生产销售等方面与伊利公司没有关联,但可以认定其使用行为客观上带来了减弱“伊利”作为驰名商标显着性的损害后果;
据此,北京市一中院认定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有错,应予撤销。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400-9696-518
在摘编网上稿件时,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无法及时确认稿件作者并与作者取得联系。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准确地向权利人支付作品使用费,请作品著作权人及时与本网站联系,以便支付稿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