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达娃和平分手后的几个小时后,达能意外的收到了来自斯德哥尔摩的一份迟到的判决书。这一判决书着实给达娃这争增添了更加戏剧性的色彩。
根据《财经》记者看到的裁决书,SCC支持达能对其合资公司中方伙伴——均为宗庆后控制的公司——的多项裁决申请,包括确认达娃合资公司对娃哈哈商标的使用权,要求娃哈哈集团以及宗庆后个人立即停止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娃哈哈商标的行为,并继续完成对合资公司的商标使用权转让。

这场达能与娃哈哈的商标权和股权的争夺中,达能表现的态度非常强硬,达能与娃哈哈集团在1996年成立合资公司,娃哈哈集团签署协议,同意将“娃哈哈”商标转让给合资公司。后因中国当时法律限制未能及时完成商标所有权转让,双方再签协议,约定在转让得到国家商标局正式核准前,“娃哈哈”商标由达娃合资公司独家使用,娃哈哈集团“不应许可任何他方使用该商标或转让该商标的任何权益”。而达能调查发现,自2001年以来,娃哈哈集团未经合资公司同意,已将“娃哈哈”商标许可给至少87家企业使用。达能与娃哈哈的合资纠纷由此爆发。
不知道如果这份判决书早下达几天的话,达能有没有可能在这场商标之争中胜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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