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阎某因为在准备销售的453瓶葡萄紧肤精华露上私自使用“PULANNA”注册商标,日前被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据了解,阎某曾供职于某技术研究所,1993年至2005年在珠海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其间,阎某曾与技术研究所合作,代理经销“普兰娜”品牌化妆品。2003年合作结束后,阎某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453瓶葡萄紧肤精华露上使用“PULANNA”注册商标,经营数额达67497元。
2008年7月,阎某从珠海用集装箱将这些商品运抵天津存放,后被工商机关查获。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天津普兰娜天然植物化妆品集团有限公司鉴定,被扣押的“PULANNA”葡萄紧肤精华露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案发后,阎某外逃,后被抓获。公诉机关指控阎某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阎某的辩护人为其进行了无罪辩护,认为涉案化妆品不能认定为商品,货物价值鉴定结论不客观,不能作为定罪依据。
法院认为,阎某违反商标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查扣的葡萄紧肤精华露已灌装完毕,每瓶已经标注商标和产品名称及生产日期,属于可以销售产品,因此对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400-9696-518
在摘编网上稿件时,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无法及时确认稿件作者并与作者取得联系。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准确地向权利人支付作品使用费,请作品著作权人及时与本网站联系,以便支付稿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