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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合一”的方式审结知识产权案

    发布时间:2009-11-02

“被告人邱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昨日,作为全国知识产权审判的试点法院,滨湖区人民法院首次运用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的方式审结了一起知识产权案件。


  被告邱某是一家外贸公司的业务员,2007年,他接到智利客户的订单,对方要求按样生产强生“REACH”和宝洁“Oral―B”牙刷,虽然明知这是世界五百强公司强生和宝洁的注册商标,但邱某并没有审核客户是否具备使用这些注册商标的合法权利证明书,也未向公司领导汇报,就以公司名义与客户签订了牙刷出口销售合同。这批牙刷共生产了108万支,价值7.41万美元,折合人民币近53万元。

 

去年2月26日,这批假冒牙刷在上海海关申报出口时被查获,邱某也随之落入法网。“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加强,这类案件越来越多了。实行‘三审合一’,有利于统一执法尺度,从而对知识产权进行‘立体化’保护。”负责审理此案的滨湖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朱俊伟介绍,对知识产权案件,我国法院目前的审判体制是“三审分立”,即案件中涉及知识产权的部分由知识产权庭审理,与案件相关的刑事或行政争议,则由其他审判庭审理。这就往往导致由于裁判标准不一,最后出现同案不同判,“类似邱某这样的案子,若不实行‘三审合一’,可能就要分别进行刑事、民事、行政审判,有可能各个法官的判决不完全一样,被告最后拿到几个不同的判决。”同时,对法院来说,“三审合一”还避免了审判资源的浪费。


  此次滨湖法院成功审结此案,将为以后的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提供经验,促进更高效、科学地审结知识产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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