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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商标无形资产应该归谁?

    发布时间:2009-10-30

昨天,记者从相关渠道了解到,佛山首例针对“无形资产”的夫妻争产案,近日在禅城区法院一审审结。法院以知识产权由夫妻一方创造,阿红(化名)无法证明她是“联×”商标的创造人为由,驳回了阿红要求与前夫阿成(化名)共用“联×”商标的请求。

案情回顾:


  1980年7月,阿红与阿成登记结婚。1995年3月,阿成独资开办了南海市联×凉果厂,该厂于1999年6月注册登记了“联×”商标。2001年11月,两人协议离婚。2002年3月,阿红与阿成签订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约定由阿成补偿75万元给阿红,双方所有财产就此分割完毕。


  此后,阿红认为自己也是“联×”商标的所有人,在2005年至2008年之间打响了一系列为争此商标的案件。今年7月,阿红就“联×”商标转让无效提起诉讼,将阿成和联×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商标转让合同无效,确认商标属于阿成和阿红共同所有,并索赔商标侵权赔偿费30万元。该案成为佛山首例夫妻争“无形资产”的案件。8月25日,该案在禅城法院开庭。


  一审宣判后,此案竟出现了戏剧性变化,由于阿成并未为“联×”商标续期,双方争夺多年的商标,竟又变成了无主商标。


  焦点一:


  商标是否共同财产?


  阿红开庭时指出,凉果厂是由阿成开办的独资企业,且阿红与阿成共同经营了凉果厂,商标注册是阿红在凉果厂任职时一手操办的,根据《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联×”注册商标为她与阿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指出,商标权属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属性。阿红并无证据证实其系“联×”商标的创造人。


  阿红原来在南海市联×凉果厂工作,她知道“联×”商标的申请注册登记情况,阿红与阿成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时知道该商标,阿成按照协议的约定支付了75万元给阿红,阿成不存在隐瞒财产欺诈阿红故意,也不存在欺诈、显失公平情形。


  焦点二:


  转让合同是否无效?


  阿红代理律师认为,在阿红与阿成协议离婚期间,阿成未经阿红同意,擅自将“联×”商标转让给南海市联×食品有限公司,而该公司由阿成实际控制,两被告之间的转让没有支付任何代价,明显是一种恶意行为。


  法院表示,由于商标并不属于阿红,阿红是否参与了转让,并不影响商标的转让是否成立、生效等情形。阿红不是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利害关系人,无权要求侵权赔偿。据此,法院驳回了阿红的全部诉求。


  戏剧结局:


  赢了官司 却弃了商标


  法院判给了阿成,但阿成显得并不太欣喜。他说,虽然公司名字叫“联×”,但使用“联×”商标并不多,公司现在已经注册了另外的商标去经营。“联×”商标从1999年6月20日注册,于今年6月20日期满,宽限的注册期为半年,商标局也多次催续期,但他已打算放弃这个商标权。“她(指阿红)想要这个商标就叫她快点去申请了!”阿成说。据悉,阿红认为代理律师没按时提醒她将商标续期,导致她无法提起上诉,向佛山市司法局反映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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