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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稻花香”假判决书“认定”驰名商标

    发布时间:2009-10-28

一方拿出一份法院判决书,证明司法确认自己的商标是驰名商标;另一方也拿出一份证据———检察院经过调查后查明,该“驰名商标”判决书系造假。这一幕发生在2009年10月22日,“稻花香”商标纠纷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2002年5月7日,浙江义乌市稻花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稻花香”)申请注册了“稻花香”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八宝饭、方便米线等食品。得知此事的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稻花香”)大为不满,认为自己早在1992年就开始使用“稻花香”商标及名称,1998年就注册了“稻花香”商标,而且核定使用的商品也是第30类的酱油、醋及29类豆制品,浙江稻花香公司此举属于恶意注册,侵犯了自己在先权利。2002年10月15日,湖北稻花香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出撤销浙江稻花香商标注册的申请。


  对湖北稻花香的争议申请,商评委进行了长达6年多的“评审”。2008年12月10日,浙江稻花香向商评委提交了一份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07)营民三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在这起原告为浙江稻花香公司,被告为辽宁营口某个体户的民事纠纷中,营口中院“认定”浙江稻花香的“稻花香”商标是“驰名商标”。2008年12月22日,商评委作出了对浙江稻花商标予以维持的裁定。


  对商评委的这个裁定,湖北稻花香认为无法接受,遂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争议裁定行政诉讼。在北京市一中院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商评委在进行被诉答辩时,一并向法院提交了双方当事人的全部证据,其中就有上述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判决书。


  湖北稻花香在质证过程中,认为这份“证据”十分可疑。2009年4月6日,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书面反映情况,请求对营口市中院的判决书涉及的案件依法进行法律监督。4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厅将此案交办给辽宁省检察机关相关部门。6月15日,营口市中院向营口市检察院出具一份情况说明,称经核实,浙江稻花香持有的(2007)营民三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系伪造,该院从未审理过此案。


  对于北京市一中院判决维持商评委的裁定不服,湖北稻花香提出上诉。10月22日,该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湖北稻花香手持营口检察院证明质问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委的代理人表示:虽然自己收下了这份判决书,但并没有采信该判决的内容,况且,这份判决“认定”浙江稻花香是驰名商标,与本案中浙江稻花香是否可以注册商标并没有实质性的关系。


  据了解,假判决书涉及的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的刘姓庭长已于今年7月被检方带走调查。据悉,该案目前已经进入司法程序。记者从相关部门获知,刘主要涉嫌制造假判决书。


  中华全国律协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陈建民副教授告诉记者:“驰名商标的认定有两大途径,一是工商行政认定,二是司法认定。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是对商标侵权中的某个个案进行认定,一般来说不能作为其他司法程序里的证据。”


  陈建民认为,出现假判决书,是认定驰名商标乱象的必然结果。由于司法认定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近年来“驰名商标”几乎已达到泛滥成灾的地步。在浙江省,2008年12月,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列为6类容易发生虚假诉讼的案件之一。2008年开始,浙江省工商局已经取消对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授牌。

 

2009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法[2009]1号),要求“从通知下发之日起,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类民事纠纷案件,需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未经批准的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此类案件。”陈建民最后表示,伪造判决书是一种犯罪行为,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涉案企业如果发现有共同犯罪线索,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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