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森马集团商标专用权一案作出判决,森马集团使用的商标不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
今年4月,森马集团收到湖北李某发来的律师函,称集团旗下的成人装品牌“SEMIR”在牛仔裤上使用“SEMJEANS”标志、在上衣上使用“SEM”标志,侵犯了其注册的第1313377号商标专用权,要求赔偿。
接到律师函后,森马集团于4月29日向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森马集团使用的商标标志不侵犯李某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审理后判决,该集团使用的“SEMIR”标志与李某的注册商标两者不属于近似商标,未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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