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二零零九年九月八日,和兴白花油(和兴白花油药厂有限公司,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颜为善先生(颜为善先生)订立商标转让协议,据此,颜为善先生同意将其于该等商标之所有权利、所有权及权益转让予和兴白花油,代价为19,600,000港元,而代价将通过以下方式悉数支付:(1)于转让日期後的十(10)个营业日内应付首笔款项280,000港元;及(2)于转让完成後,于二零一一年起每个历年结束後的20个营业日内应付280,000港元,直至结清代价结余为止。
由于一个或以上的相关百分比率超过5%而低于25%,根据上市规则,商标转让协议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由于颜为善先生为本公司之控股股东并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被视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商标转让协议亦构成本公司之关连交易,因此须符合上市规则第14A.32条之申报、公布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本公司已成立由黄英琦女士、叶天赐先生及梁文钊先生组成之独立董事委员会,以就商标转让协议向独立股东提供建议。
本公司已根据上市规则委聘比利时联合银行为独立财务顾问,其将就商标转让协议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建议。
本公司将于可行范围内尽快向股东寄发通函,当中将载有(其中包括)商标转让协议之详情、独立董事委员会之推荐意见、独立财务顾问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之意见书,以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及代表委任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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