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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桃溪”酒店对簿公堂

    发布时间:2009-09-04

  方某在安庆开了家名为“桃溪”的大酒店,本想将生意扩展到老家合肥,却发现合肥已有了一家同样名为“桃溪”的酒楼,于是起诉对方侵犯商标专用权。昨日,该案在合肥市中级法院开庭。


  方某早年在安庆开了家“桃溪排骨豆皮汤小吃部”,其中桃溪排骨豆皮汤及其汉语拼音、图形2002年获得国家工商总局商标注册权。 2005年,方某开起了“桃溪大酒店”,生意不错。之后,她想将生意扩展到老家合肥,但在考察合肥餐饮市场时,意外发现了袁某经营的“桃溪酒楼”。


  方某认为自己拥有“桃溪”二字的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袁某立即停止使用现有字号,向工商部门登记变更字号,并赔偿20万元侵权损失。


  被告袁某庭审中辩称,自己1993年就开始经营餐馆,早期就在舒城县桃溪镇开了“桃溪小保酒楼”,2003年来到合肥后继续开“桃溪酒楼”,“桃溪”二字是为了突出地域特点和乡土风情。双方没有达成调解。(正言、郜征)

 

          相关关键词:商标 商标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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