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耶莉娅集团、山东耶莉娅服装集团总公司(简称耶莉娅总公司)与被告赛美服饰(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美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在北京结案,原告耶莉娅集团和耶莉娅总公司胜诉。被告赛美服饰(北京)有限公司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应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耶莉娅集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据了解,自2008年8月起,赛美服饰(北京)有限公司多次使用“耶利亚”在网上进行招商,并在电视媒体上使用“耶利亚名品折扣”进行招商加盟宣传。面对“耶利亚名品折扣”的侵权行为,耶莉娅集团对其总部进行了摸底调查,并于2009年3月18日正式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以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提起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5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赛美公司在经营服装的商业活动中使用“耶利亚”或者“耶利妮亚”的行为均构成对耶莉娅集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耶莉娅集团和耶莉娅总公司的起诉理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定被告赛美服饰(北京)有限公司对耶莉娅集团注册商标构成了侵权行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耶莉娅集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给予相应经济损失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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