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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莲”将“雪莲伊梦”告上法庭 一审胜诉

    发布时间:2009-09-01

  “雪莲伊梦”商标刻意突出雪莲淡化伊梦———


  本报讯 北京雪莲羊绒股份发现市场上的“雪莲伊梦”牌羊绒衫侵犯其商标权,便将其生产商及销售商告上法院。


  今天上午,丰台法院判令生产商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21万余元。


  雪莲羊绒公司诉称,该公司是注册商标“雪莲Snowlotus及图(一朵盛开的莲花)”的权利人,并且“雪莲”也是其字号核心部分。而“雪莲伊梦”商标刻意突出“雪莲”,淡化“伊梦”,属商标侵权行为。


  对此,被告生产商称,其使用“雪莲伊梦”注册商标是经商标权人雪莲集团(中国)有限公司许可的合法行为,可能有不规范的地方,但不构成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其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销售商称,该公司已经责令销售涉案产品的商户停止销售。


  法院审理后认为,销售商已要求并监督有关商户停止销售,因此判其停止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已无必要。


  雪莲羊绒公司具备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雪莲”作为其字号,理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被告生产商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相关关键词:商标 商标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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