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县工商局工作人员的主持下,吕某与两名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林某、陈某达成调解。这是我县工商部门首次运用行政调解方式成功处理商标侵权纠纷。
吕某是我县一家冷冻厂负责人,林某、陈某则分别是一家水产品经营部负责人和一家包装厂负责人。事情还得从2007年底说起。当时,吕某委托陈某印制500只水产品包装纸箱,纸箱上标注冷冻厂注册的“榴岛”商标。可最后,吕某只拿走350只,并按350只的数量结算了印制费,剩余的150只包装箱就一直放在陈某处。
今年2月,林某向陈某包装厂购买1000只普通纸箱。由于库存不足,陈某便将标有“榴岛”的150只包装箱当作普通纸箱卖给了林某,价格也按普通纸箱结算。
7月24日,吕某冷冻厂工作人员发现市场上他人销售的冷冻水产品包装箱也标着“榴岛”商标,于是怀疑自家的商标被人假冒,后向工商部门投诉。根据吕某提供的线索,工商部门在林某的仓库里查获130箱标着“榴岛”商标的水产品。
在随后的调查中,工商人员了解到,不管是陈某还是林某,都将标着“榴岛”商标的包装箱当普通包装箱使用,主观上并没有侵权的故意,也没有因此而多获利益。
鉴于侵权行为没有给吕某带来明显的经济损失,在征得吕某及其冷冻厂股东的谅解同意后,工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决定不追究陈某、林某商标侵权的行政责任,积极促成三方进行调解。
据县工商局负责人介绍,运用行政调解方式处理情节轻微的商标侵权纠纷是一种新的尝试,一方面有利于节约行政资源,另一方面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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