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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开发啤酒 为假冒美国"蓝带

    发布时间:2009-08-19

  近日,九江县工商局根据湖北某公司举报,依法查处一起采取所谓“合作开发”形式,侵犯美国柏斯特啤酒公司“蓝带”啤酒注册商标专用权案,涉案金额2.4万元。


  执法办案人员调查证实:年初,美国蓝带啤酒集团公司与当事人九江某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仅凭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美国公司“蓝统时带”商标注册申请受理书,就“授权”九江公司使用,“合作开发”灌装500ml以上瓶装啤酒。协议书第五条出现:“商标样式由九江公司自行设计及印刷,不得模仿他人外观或近似他人商标,否则侵权责任自负”的既不符合《商标法》关于注册商标使用规定,又自相矛盾的表述。协议书还约定以九江公司实际销售量,按每箱售价的0.2倍由美国公司收取服务费。商标知识


  据九江公司负责人交待:为达到仿冒目的,该公司印制商标标识时,在外包装、瓶标上缩小下标“统时”两个字,以误导消费者;在醒目处放大“蓝带”字样,标注”TM”,并使用和申请商标图样完全不同,但与美国柏斯特啤酒公司“蓝带”啤酒注册商标“Blue Ribbon及图”一模一样的图形,同时还打上“美国蓝带啤酒”、“美国蓝带啤酒集团公司监制”等字样,以冒用美国柏斯特啤酒公司“蓝带”啤酒注册商标。


  截止目前,当事人九江某公司已生产仿冒美国“蓝带”啤酒3000箱,销售2000箱,非法销售金额1.6万元。九江县工商局已依法对其作出罚款2.5万元,并没收未使用仿冒美国“蓝带”啤酒标识500套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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