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与国外公司签约,生产国外某品牌的服装,在办理出口手续时海关以此批服装涉嫌商标侵权为由,查扣了全部货物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企业不服海关的行政处罚,一纸诉状将海关告上法庭。近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维持厦门海关对涉案企业厦门杰翔进出口贸易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华商标超市
2008年7月1日,杰翔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厦门海关申报出口1220件男式针织T恤。海关查验时发现,上述服装标有“DIESEL”字样标识,而“DIESEL”商标已由权利人迪赛尔公司注册并进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为服装、鞋、帽。杰翔公司无法提供合法使用“DIESEL”商标的证明,涉嫌侵犯备案知识产权。中华商标超市
7月4日,厦门海关将上述情况书面通知“DIESEL”商标的权利人迪赛尔公司,迪赛尔公司于7月8日依法向厦门海关申请扣留上述服装,并提供了海关总署签发的核准提供总担保申请通知的复印件。厦门海关于7月16日依法扣留上述服装。中华商标超市
厦门海关经调查,杰翔公司未经迪赛尔公司的许可出口标有“DIESEL”商标的上述服装,该行为已经侵犯了迪赛尔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于是,厦门海关作出没收杰翔公司上述标有“DIESEL”标识的服装1220件,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华商标超市
面对海关的处罚,杰翔公司不服,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杰翔公司认为,其受Montex公司的委托生产、加工服装,双方签订的《贴牌加工合同》的性质为承揽合同,贴牌服装生产完毕后必须全部返运Montex所在国爱尔兰,这种合同仅为生产,不含销售。而商标法规定的“使用”行为应当包括“生产和销售”行为,据此认为自己不构成侵权。且服装加工后全部返运爱尔兰销售,对中国的相关商标权人不会有任何的损害结果发生,不具备商标权侵权所要求的损害结果的构成要件。据此,请求撤销被告厦门海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华商标超市
法院经审理认为,杰翔公司主张其是受Montex委托加工上述服装,但其在向海关申报出口的报关单中的合同协议号、申报出口随附的发票、装箱单上的买方均为BAD AND MAD LTD,并非Montex。杰翔公司履行与BAD AND MAD LTD所签订的销售合同而向海关申报出口上述服装的一系列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杰翔公司申报出口的该批服装仅是一般贸易,而非贴牌加工。原告杰翔公司主张BAD AND MAD LTD是Montex在爱尔兰的进口代理商,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因此杰翔公司主张其系受Montex委托进行贴牌生产的事实不成立。中华商标超市
法院认为,“DIESEL”商标已经依法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对该商标享有的专用权依法应当受到保护。杰翔公司在其生产、加工的服装上未经商标专用权人许可贴上“DIESEL”商标并申报出口,其行为已经侵犯了商标专用权人的商标专用权。杰翔公司主张其是贴牌加工、没有在国内销售,从而没有给商标专用权人造成损害,不构成侵权的依据不足,不予采信。厦门海关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据此,作出了维持厦门海关对杰翔公司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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