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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发展生产经营

    发布时间:2009-08-05

  青岛子站讯 日前,《青岛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暂行规定》公布施行,青岛市企业可以将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贷款以发展生产经营。


  根据此暂行规定,借款人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时要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拟质押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注册证》、借款人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在订立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之日起15日内,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具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借款合同终止时,借款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注销手续。贷款人同时将质押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注册证》等相关材料退还借款人。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贷款人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质押商标,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对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驰(著)名商标的专用权作为质押的,贷款人可以优先予以办理。(青岛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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