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政府4日下发《哈尔滨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办法》确定,使用与市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字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该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根据最新规定,与市著名商标所标示的商品的同类商品中,他人不得使用市著名商标所标示的商品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包装、装潢,且可能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丑化、贬低市著名商标及其相应的商品或者服务;使用与哈尔滨市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字号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企业名称、字号登记在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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