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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同意擅自转让商标 被判赔36万

    发布时间:2009-08-04

  昨从荆门中院获悉,沙洋县官垱收储公司未经作者同意,擅自转让商标,被该院判令支付作者商标创意费、设计费19万元,商标转让费17万元。


  2000年,沙洋县某单位职工李某受沙洋县官垱收储公司之邀,为其设计商品商标。  双方约定,李某设计的商标由该公司和李某各拥有一半知识产权。商标若能打开市场,该公司按每年销售额的一定比例作为李某的创意费和设计费。未经李某同意,公司不得擅自转让商标。


  李某设计出“凤池”商标后,“凤池”大米先后获得第四届湖北粮油精品展交会金奖、湖北省放心大米等称号,占据了很大的销售市场。2004年,该公司未经李某同意,将商标转让给了另一家米业公司。李某遂将沙洋县官垱收储公司告上法庭。(荆生通讯员李胡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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