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用于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国内贸易信用险费用补助,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商贸企业参展、品牌培育等
【《财经网》/北京】财政部、商务部7月27日联合发布通知,规范2009年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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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商务部的通知规定,专项资金采取财政补助方式,重点用于支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国内贸易信用险费用补助,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商贸企业参展、品牌培育等。具体内容如下:
——对2009年1月1日以后,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的单笔贷款800万元以下、未获得其他中央财政补贴的担保业务,给予不超过贷款担保额1%的补助。具体补助比例,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根据业务规模、贷款期限、项目性质等情况分类确定。
——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商贸企业投保国内贸易信用险,以及其他企业以中小商贸企业为风险方投保国内贸易信用险的,按投保企业实际缴纳保费给予50%的补助。
——对2009年1月1日以后,符合条件的中小商贸企业,参加以搞活流通、扩大消费为主要目的的贸易投资洽谈会和展览会,按实际支付展位费的70%予以补助。
商务部主办的展会,每个展位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上举办的出口商品内销采购洽谈会最高不超过1万元),且每个展会补助总额不超过165万元;商务部引导支持的33个展会,每个标准展位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且每个展会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2009年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青岛、广东、四川等九个老字号比较集中的地区进行试点,重点支持一批文化底蕴深厚、生产加工技艺独特的中华老字号企业,在国内及有关国家和地区进行老字号商标的保护性注册、开展技术改造和工艺创新等。
对老字号企业开展上述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50%予以补助。其中,企业国内商标保护性通类注册补贴资金不超过3万元,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补贴资金不超过4万元,企业技术改造和工艺创新补贴资金不超过50万元。
——2009年在辽宁、大连、江苏、浙江、山东、广东试点,重点支持专营丝绸的商贸企业与外贸企业建立厂商联系机制、开拓市场,支持创新丝绸营销模式,探索集丝绸文化、科普、旅游、商贸等各具特色的营销模式。
对商贸企业开设丝绸专卖店或专柜的租金、进场费,参加各类促销推介活动的费用,创新营销模式的策划、宣传、招商等费用予以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省级财政部门商商务部门确定。
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2009年初专门设立,主要目标是中央财政为促进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以及扩大就业和便利居民消费提供支持。
(《财经》记者 于海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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