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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中不丧失新颖性的三个例外规定您听说过吗?

    发布时间:2015-05-04

在前几节课堂,已经详细给大家讲述了授予专利权必备的三个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这三个授权条件可以说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但是,我们也知道凡事都会有例外。那么在《专利法》的世界里也是如此。今天小知就给大家揭开专利申请中不会丧失新颖性的例外规定情形。了解这一点,对您的专利技术保护可是非常的重要,千外不要轻视哦!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之前的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会上首次展出的

国际展览会,具体就是指国际展览会公约规定的由国际展览局注册或者认可的,展出的展品除了举办国的产品外,还应当有来自国外的展品。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上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

规定的学术会议上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 ,不包括省以下或者受国务院各部委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委托或者以其名义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

这一情形包括他人未遵守明示或者默示的保密信约而将发明创造的内容公开,也包括他人用威胁、欺诈或者间谍活动等手段从发明人或者申请人那里得知其内容公开。

注意事项:

以上三种情形中,作为专利申请人的您必须是在申请日之前的六个月以内提出才可以哦。如果您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应当在提出申请时在请求书中声明,并在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证明材料。千外要记住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提出期限是两个月哦!

通过今天的讲解,今后您就知道在什么情形下您的专利不会丧失新颖性了吧!两个期限一定要记住哦!如果您还有什么问题不理解的或者不懂的可以随时在微信上呼唤“小知” 哦!着急的话就直接拨打中细软知识产权的热线 400-700-0065 找小知哦!中细软的专家会随时为您的专利需求做详细,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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